一、有限合伙企业董事会设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上海市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负责企业的决策和管理。
二、董事会成员资格
2.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a.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b. 被依法吊销或者撤销执业证书的;
c.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五年的;
d.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会成员人数
3. 有限合伙企业董事会成员人数为3至15人,具体人数由合伙协议约定。
四、董事会成员选举
4. 董事会成员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应当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
五、董事会职权
5.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a.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 选举或者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c. 审议和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d. 审议和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 审议和批准企业的增资减资方案;
f. 审议和批准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方案;
g.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h.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i. 决定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会议
6.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七、董事会信息公示
7.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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