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有限合伙企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1.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奉贤有限合伙企业。
2. 合伙企业的住所设于上海市奉贤区某具体地址。
3. 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或住所迁移,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1.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
2.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业务。
3.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调整,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合伙人的出资
1. 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 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应当具有合法来源,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
3. 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合伙人出资的依据。
4. 合伙人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知情权等。
2. 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3. 合伙人应当保守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合伙企业的经营信息。
4. 合伙人因故退出合伙,应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依法办理退伙手续。
六、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1.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为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 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 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合并、分立等,需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七、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2.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3. 合伙人不得擅自转让其合伙份额,转让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 合伙人退伙时,其未分配的利润和分担的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合伙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等。
2.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3.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 清算结束后,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
九、合伙企业的终止
1. 合伙企业终止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2. 合伙企业终止后,其债权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
3. 合伙企业终止后,其财产分配完毕,合伙人不得再行追索。
4. 合伙企业终止后,合伙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
1.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本章程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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