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执照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旨在规范松江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本章程适用于松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市场主体。<
二、章程制定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结合松江区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三、市场主体登记条件
1.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名称。
2.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合法,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
4. 企业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实缴。
5. 企业住所应当合法、稳定,并符合松江区相关要求。
四、市场主体登记程序
1. 市场主体应当向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注册资本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3.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登记后,向市场主体颁发营业执照。
五、市场主体变更登记
1. 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2. 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登记。
六、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1. 市场主体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当在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2.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注销登记。
七、市场主体年报制度
1. 市场主体应当每年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1. 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市场主体享受优惠政策、参与招投标等活动的依据。
九、市场主体投诉举报
1. 市场主体有权对其他市场主体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1.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销、年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2.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 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
十一、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1.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予以救济。
3. 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主体投诉举报。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监督
1.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3.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1.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社会公众对市场主体信息的知情权。
3.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合作
1.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行业协会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2. 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3.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行业协会共同开展市场调研、政策宣传等活动。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合作
1.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
3.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共同开展消费者教育、维权宣传等活动。
十六、市场监管部门与政府部门合作
1.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政府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市场监管工作。
2.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政府部门共同开展市场监管政策研究、执法协作等活动。
3.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政府部门共同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
十七、市场监管部门与科研机构合作
1.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科研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的研究工作。
2. 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市场监管相关课题研究。
3.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科研机构共同推进市场监管技术创新。
十八、市场监管部门与新闻媒体合作
1.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新闻媒体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宣传市场监管政策法规。
2. 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市场监管新闻报道。
3.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新闻媒体共同开展市场监管宣传活动。
十九、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组织合作
1.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市场监管工作。
2. 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相关活动。
3.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社会组织共同推进市场监管社会监督。
二十、市场监管部门与国际组织合作
1.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国际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市场监管国际交流与合作。
2. 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国际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相关活动。
3.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国际组织共同推进市场监管国际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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