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有限合伙企业章程是规范合伙企业运作的基本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伙人权利义务、管理方式等重要内容。以下是对静安区有限合伙企业章程的概述,特别是关于合伙人退出机制的设定。<
一、章程制定依据
1.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结合静安区实际情况,确保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二、合伙人退出机制概述
1. 明确合伙人退出的条件。
2. 规定合伙人退出的程序。
3. 确定合伙人退出时的财产分配方式。
4. 规范合伙人退出后的责任承担。
三、合伙人退出条件
1. 合伙人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出。
2. 合伙人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伙协议。
3.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 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
四、合伙人退出程序
1. 退出合伙人应提前向其他合伙人提出书面退出申请。
2. 其他合伙人应在收到申请后一定期限内(如30天)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
3. 合伙人会议应就退出申请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需达到法定比例(如2/3)。
4. 合伙人会议通过退出申请后,退出合伙人应按照章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财产分配方式
1. 退出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退还其出资额。
2. 退出合伙人应承担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债务。
3. 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后,如有剩余,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4. 退出合伙人应按照退出时的财产分配方式获得其应得份额。
六、责任承担
1. 退出合伙人应承担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违约责任等。
2. 退出合伙人退出后,如因原合伙企业的行为导致第三人索赔,退出合伙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时,退出合伙人应按照清算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章程修订与解释
1. 章程的修订需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2. 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所有。
3. 章程的修订和解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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