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浦东新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章程制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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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应当包含有限合伙字样。

2. 合伙企业的住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且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 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 合伙人的出资额应当明确,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权。

2. 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履行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责。

3. 合伙人不得擅自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四、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1.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重大决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合伙人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业务活动。

3. 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

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2.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 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 合伙企业的章程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制定。

2. 章程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3. 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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