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公司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公司名称为宝山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汽车配件、煤炭、矿产品(除危险品)的销售;商务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公司设立宗旨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宗旨为: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公司组织形式
第五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股东出资
第七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本公司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八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 修改公司章程;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的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制止;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 向股东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清算程序
清算组的成立
第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
第十六条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的职责
第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调查与确认
第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调查,确认债权。
债权分配与清偿
第二十条 清算组应当根据债权调查结果,制定债权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权分配。
剩余财产分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四章 附则
章程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章程的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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