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详细阐述宝山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通过对章程内容的深入分析,本文从企业名称、合伙人资格、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决策机制、解散与清算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为有意在宝山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提供参考。<

宝山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章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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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规定

宝山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具体要求包括:

1.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例如:上海XX投资有限合伙。

2.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和图形。

3.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二、合伙人资格规定

宝山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合伙人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

三、出资方式规定

宝山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体规定如下:

1. 货币出资: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额应当明确。

2. 实物出资:合伙人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3. 知识产权出资:合伙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知识产权转让手续。

4. 土地使用权出资: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四、利润分配规定

宝山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利润分配。

2.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3. 合伙人不得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五、决策机制规定

宝山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包括以下内容:

1.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

2.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 监事:合伙企业可以设立监事,对合伙企业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六、解散与清算规定

宝山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 合伙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等。

2.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 清算结束后,合伙企业的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宝山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章程对企业的名称、合伙人资格、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决策机制、解散与清算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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