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探讨金山区外资企业在设立董事会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本文从董事会成员资格、董事会组成、董事会职权、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会决议程序以及董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为外资企业提供设立董事会的法律参考。<

金山区外资企业,设立董事会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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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成员资格

1.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

2. 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具有中国国籍的董事。

3.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董事会组成

1.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

2. 董事会成员不得超过11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3.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职权

1. 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负有监督责任。

2.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等重大决策。

3. 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解聘和薪酬。

四、董事会会议制度

1. 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五、董事会决议程序

1. 董事会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2. 董事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股东和监事会。

3.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六、董事责任

1. 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董事因违反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金山区外资企业在设立董事会时,需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从董事会成员资格、组成、职权、会议制度、决议程序到董事责任,每个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外资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立董事会,以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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