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上海加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长宁区。
第三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诚信为本,以创新为动力,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股东大会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六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10.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九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公司经理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5.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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