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权利与义务,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公司名称:浦东新区股份制企业。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此处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如:生产、销售、研发等]。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章 股东及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股东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或者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决议;
2. 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经理层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第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董事会、经理层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经理提出罢免建议;
2. 调查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3. 要求董事、经理纠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4.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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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2. 股东及股东会;
3. 董事会;
4. 经理层;
5. 监事会;
6. 财务、会计制度;
7.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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