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宝山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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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解散事由
第二条 宝山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1.1.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条第一款: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解散。
2.1.2 股东会决议解散
第二条第二款: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3.1.3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二条第三款: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4.1.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条第四款: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解散。
5.1.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第二条第五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1.6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条第六款: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认为公司应当解散的,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7.1.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条第七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解散。
第三章 清算
第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清算期限。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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