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章程名称:<
本章程名称为宝山区有限合伙企业章程。
2.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合伙人全体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3. 设立目的:
本合伙企业旨在通过共同投资,实现资本增值,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 设立方式:
本合伙企业采用有限合伙方式设立。
5. 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由若干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6. 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7. 出资额:
各合伙人的出资额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
三、合伙企业的名称与住所
8. 名称:
本合伙企业名称为宝山区有限合伙企业。
9. 住所:
本合伙企业住所设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
四、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10. 经营范围: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
五、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有限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权,不参与经营管理,承担有限责任。
13. 合伙人变更:
合伙人变更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4. 合伙人退出:
合伙人退出需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退还其出资。
六、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15. 经营管理机构:
本合伙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16. 管理委员会成员: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伙人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执行企业决策。
17. 决策程序:
重大决策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般决策可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18. 财务管理:
本合伙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合伙企业的终止与清算
19. 终止条件:
本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或其他法定原因终止。
20. 清算程序:
合伙企业终止后,应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1.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八、章程的修改
22. 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附则
23.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4. 本章程一式XX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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