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股东会决议解散清算是指在合资企业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股东会一致同意解散的情况下,由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活动。以下是对合资企业股东会决议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的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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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散事由
1. 合资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合资企业股东会一致同意解散;
3. 合资企业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 合资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合资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6. 合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解散决议
1. 股东会应当召开会议,就解散事宜进行表决;
2. 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且出席股东应当一致同意;
3.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解散决议,并载明解散事由、解散日期等事项。
四、清算组成立
1. 股东会决议解散后,应当在解散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2.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会指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
3.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报纸上公告。
五、清算程序
1. 清算组应当对合资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清算组应当处理合资企业的债权、债务,包括清偿债务、收回债权等;
3.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告股东会,并按照股东会决议进行分配。
六、清算终结
1.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
2. 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3. 股东会审议通过清算报告后,清算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七、法律责任
1. 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3. 清算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上海加喜公司注册地办理合资企业股东会决议中解散清算相关服务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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