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长宁区作为上海市的一个繁华区域,吸引了众多创业者在此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那么,在长宁区申请营业执照,制定章程有哪些规定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长宁区有限合伙企业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制定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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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的规范

在长宁区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首先需要确定企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3. 企业名称应当简洁、易记、具有辨识度。

4. 企业名称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二、注册资本的确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总额。在长宁区申请营业执照时,需要明确注册资本的数额。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但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总额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三、合伙人的资格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在长宁区申请营业执照时,需要明确合伙人的资格要求:

1. 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有限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合伙人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

四、合伙协议的签订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

2.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4.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5.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6.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五、经营范围的确定

在长宁区申请营业执照时,需要明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的活动。

六、章程的制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章程是合伙企业的基本规范,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

2.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4.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5.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6.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七、营业执照的申请

在长宁区申请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合伙协议。

3. 合伙人身份证明。

4. 注册资本证明。

5. 经营范围证明。

6. 其他相关材料。

本文从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合伙人资格、合伙协议、经营范围、章程制定、营业执照申请等方面对长宁区有限合伙企业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制定的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运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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