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业执照名称核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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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体现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
3. 简洁明了,易于识别和记忆。
4. 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5. 不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6. 不违反公序良俗。
二、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格式要求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格式要求如下:
1.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 行政区划可以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
3. 字号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4.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
5. 组织形式应当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6. 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三、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行业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行业有如下限制:
1. 部分行业名称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如金融、保险、证券等。
2. 行业名称应当与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相符,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3. 行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4. 行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分类标准。
5. 行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6. 行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四、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有如下限制:
1. 字号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五、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经营范围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经营范围有如下限制:
1. 经营范围应当与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2. 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6. 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六、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业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业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业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业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七、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组织形式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组织形式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组织形式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八、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政区划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政区划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政区划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政区划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政区划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行政区划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行政区划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行政区划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九、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业、组织形式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业、组织形式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业、组织形式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十、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十一、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十二、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十三、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十四、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十五、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十六、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十七、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十八、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十九、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内容。
4.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
5.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6.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合中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二十、营业执照名称核准的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限制
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对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有如下限制:
1.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合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词汇和标识。
3. 字号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字号、行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