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宗旨、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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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长宁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长宁区。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此处填写公司具体经营范围,如: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自产产品等。]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填写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六条 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填写具体地址]。
第二章 股东及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股东为[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出资额为[填写出资额]元。
第八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出席,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第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为公司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填写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接受股东会的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填写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第五章 经费与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费来源包括:股东出资、利润分配、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股东转让股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股东会同意。
第三十五条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股东会报告清算情况,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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