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静安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首先需要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名称。提交的名称应当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后续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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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合伙期限、合伙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申请书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需要提交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自然人合伙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合伙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资证明文件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应当缴纳出资。出资证明文件包括出资凭证、出资评估报告等。出资凭证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现金缴款单等;出资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合伙期限、合伙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
六、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需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企业名称所载明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经营范围应当具体、明确。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需要指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合伙人之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住所证明文件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需要提供住所证明文件。住所证明文件可以是租赁合同、房产证等。租赁合同应当注明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
九、合伙人出资确认书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需要提交合伙人出资确认书。确认书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出资额、出资方式等事项。
十、合伙人出资评估报告
对于非货币出资的合伙人,需要提供出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应当载明出资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等。
十一、合伙人出资凭证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需要提交合伙人出资凭证。出资凭证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现金缴款单等。
十二、合伙人出资确认书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需要提交合伙人出资确认书。确认书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出资额、出资方式等事项。
十三、合伙人出资评估报告
对于非货币出资的合伙人,需要提供出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应当载明出资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等。
十四、合伙人出资凭证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需要提交合伙人出资凭证。出资凭证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现金缴款单等。
十五、合伙人出资确认书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需要提交合伙人出资确认书。确认书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出资额、出资方式等事项。
十六、合伙人出资评估报告
对于非货币出资的合伙人,需要提供出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应当载明出资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等。
十七、合伙人出资凭证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需要提交合伙人出资凭证。出资凭证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现金缴款单等。
十八、合伙人出资确认书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需要提交合伙人出资确认书。确认书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出资额、出资方式等事项。
十九、合伙人出资评估报告
对于非货币出资的合伙人,需要提供出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应当载明出资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等。
二十、合伙人出资凭证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需要提交合伙人出资凭证。出资凭证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现金缴款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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