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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资料
商标评审(驳回复审案)内容 |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1、被异议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3、被异议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4、被异议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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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驳回复审案)所需材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 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
商标评审(驳回复审案)具备条件 |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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